与时俱进,护航上海绿化
来源:中国花卉报 点击次数: 作者:郭金凤 添加时间:2007-3-2 11:00:32

  之二:《绿化条例》将《植树造林绿化条例》第六条关于“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提倡植物多样性……”的规定调整为“本市加强绿化科学研究,保护植物多样性……”
  调整理由:“提倡”从字面理解,属于倡导性、鼓励性,这样的规定不明确。调整为“保护”,就是要对植物多样性实施保护,这样法定内容明确了,责任也清楚了。
  之三:《绿化条例》将《植树造林绿化条例》第三十八条关于“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的规定调整为“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完成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
  调整理由:“第二个植树节”从字面上理解为次年的3月12日。但事实上,上海的植树季节为春季、秋季两次。为此,《绿化条例》修改为“不得迟于工程主体交付使用后的六个月”,这样明确了环节和时间,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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