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来源: 点击次数: 作者: 添加时间:2006-10-8

  (一) 甲级

  承担建筑工程设计项目的范围不受限制。

  (二) 乙级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工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 30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3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跨度不超过 12 米、 6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 45 米的烟囱 , 容量小于 100 立方米的水塔 , 容量小于 2000 立方米的水池 , 直径小于 12 米或边长小于 9 米的料仓。

  (三) 丙级

  1、民用建筑: 承担工程等级为三级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

  2、工业建筑: 跨度不超过 24 米、吊车吨位不超过 10 吨的单层厂房和仓库 , 跨度不超过 6 米、楼盖无动荷载的 3层及以下的多层厂房和仓库。

  3、构筑物: 高度低于 30 米的烟囱 , 容量小于 80 立方米的水塔 , 容量小于 500 立方米的水池 , 直径小于 9 米或边长小于 6 米的料仓。

四、附 则

  (一)几点说明 :

  l、本标准中各工程等级均以附表所列特征为准划定。

  2、“ 专职技术骨干 ”系指下列人员之一 :
   (1) 与分级标准要求相对应的注册师;
   (2) 取得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 从事本专业设计实践 10 年以上、并取得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

  3、依据附表不能确定工程等级时 ,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程等级。

  (二) 本标准自 1999 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 以前发布的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中的要求如与本标准有不符之处的以本标准为准。

  (三) 本标准由建设部勘察设计司负责解释。

  附件:民用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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