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热心学会工作,办事公正,作风民主;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每届五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筹备会员代表大会;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递交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本会离任理事长或对景观事业有突出贡献的同志,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长。
曾任本会两届理事或对景观事业有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经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可聘为本会终身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基金;
(四)政府及有关方面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会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挂靠单位的监督。对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上海市科协及有关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上海市科协审查同意,并报上海市社团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人数三分之二通过,并报上海市科协审查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上海市科协及社团管理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经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由本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