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章程
上海市景观学会章程
(2006年3月17日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上海市景观学会。
第二条 上海市景观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景观工作者及团体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市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发展我市景观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团结广大景观工作者,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发扬学术民主,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民主办会,为广大景观工作者服务;实施科教兴国、可持续发展和人才强国战略,促进我市景观建设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景观研究和设计人才的成长,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和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上海市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上海市科协)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挂靠在上海市规划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主要任务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的业务范围:景观规划设计、监理、审图、招投标管理、展览、办刊、培训、咨询、评奖。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开展国内外景观学学术交流、调查研究及现场考察,为制定景观发展战略、方针政策、规划计划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信息支持;
(二)开展民间国际景观学术交流,组织国际景观设计及相关产品展览会、展示会及学术交流会,宣传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景观设计与产品,为国内外用户的合资、合作寻找和甄别合作伙伴,提供中介服务;
(三)开辟和疏通国际景观研究及设计资金利用渠道,为开展中国景观建设工程项目的中外合作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进行景观研究设计及相关工程管理咨询服务,组织景观研究、景观业相关标准制定、设计成果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五)组织策划有利于中国景观建设及全球景观建设的大型公益性、群众性宣传教育活动;
(六)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为普及景观科学知识,提高景观工作者整体素质服务;
(七)致力于为国内外景观研究、设计和建设单位,传递科研与产业信息,提供便捷的电子商务平台,突破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及时捕捉新的商机。
第三章 本会会员
第七条 本会设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又分为普通会员、高级会员和资深会员。
第八条 普通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在景观学科及相关领域内有一定专业水平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一)持有景观设计师资格证书的科技人员;
(二)有景观相关学科大中专学历背景、从事景观学科学习和研究的人员;
(三)热心支持学会工作的管理人员和长期专职从事学会工作的人员。
要求入会者,须符合上述条件,由本人申请,本会个人会员介绍或本会办事机构、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普通会员。
第九条 普通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在本会书刊上发表论文,享受本会的服务;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学会职业技能继续教育;
(五)退会自由。
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高级会员。凡本会的普通会员,具有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应级别的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具有相当于上述水平的景观工作者,由本人提出申请,本会两名理事或办事机构、单位会员推荐,经本会理事会审批后,即成为本会的高级会员。